附件5
广西柳钢医疗有限公司医院职业病
诊断指南
患者(也称当事人)/用人单位到本院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请先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当事人责任;具体职业病诊断指南如下:
一、当事人请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当事人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
(一)用人单位/当事人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对方当事人核对)。
1.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例如: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2.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3.需要诊断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其它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
2.职业史;
3.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同岗位同工种其他工人健康状况资料(如有必要时);
7.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如有必要时);
8.生产原辅材料、产品和付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三、当事人/用人单位对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越详尽、完整,越有利于及时作出诊断结论。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四、当事人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六、对当事人提出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当事人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不齐全、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时,柳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柳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本院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七、当事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本院要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八、当事人/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按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九、、本单位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8:00-11:45,14:30-17:30(正常工作日);
咨询电话:3608170;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雀山路9号柳钢医院(柳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办公楼3楼职业病诊断办公室;
邮政编码:54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