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本院要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八、当事人/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按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九、、本单位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8:00-11:45,14:30-17:30(正常工作日);
咨询电话:360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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